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告
易县人民政府
关于强化文物保护工作的
通 勒令
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做出重要命令:“文物承载美好文明,承传历史文化,维系民族精神,是老祖宗留下我们的宝贵遗产,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很深滋养。保护文物功在当代、利在千秋”。为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经县政府研究,要求就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文物是国家财产,保护文物人人有责,如发现有毁坏、伤害文物的不道德,要及时劝说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,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精神家园。各乡、镇(处)及县直部门要贯彻提升维护文物的意识,严肃履行职责,把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。
二、在我县境内的文物保护单位、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均应受到维护,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损毁和擅自拆除、迁入。
三、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,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的组织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工作,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考古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行。
四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展开其他建设工程,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维护范围内展开建设工程的,必须依法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。
五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掌控地带内展开工程建设的,必须依法报经相应的文物部门同意,由同级文物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。
六、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,必须立即复工,采取相应保护措施,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,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部门。对隐匿不报,擅自处理,造成文物萎缩、损毁的,要依法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当事人追究责任。
七、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许可,擅自进行土堆、挖沟、毁林、垦荒、爆破、建房、安葬等活动,尚未对文物导致伤害或已造成轻微损害的,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。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涉及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
2021年5月10日
▎来源:易县人民政府
▎编辑:张子璇
▎校对:惠伟玲
▎责任编辑:刘洁
▎监制:万旭 刘新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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